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的相关规定及交易习惯,吴某购买商品房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的书面合同,但由于案涉商品房买卖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伙伴介绍、房屋价款可以通过今后二者之间内部结算,故导致案涉商品房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开发商已经向吴某交付了商品房,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其占有使用房屋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关于商品房的剩余价款结算,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规则另行处理。据此,法院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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