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专题研究当前位置:专题研究 > 其它专题研究

熙蜀视点 | 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合规要点

2021-09-08 15:43:16   来源:    点击:

 

现实中,国有企业在资金充余的情况下,将资金对外出借给其他主体也是常有之事。那么,对于国有企业对外借款的合规应作哪些重点关注,本文主要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相应梳理,以期能让大家明晰国有企业对外借款的一般合规要点。
 
 
一、国有企业对外出借资金的总体规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借款
 
 
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前述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就国有企业对外借款作出明确规定,但参考前述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借款应按照企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无需报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一般来说,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借款给关联方的特别规定
 
这里所称的关联方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亦即是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外出借资金需收取相应利息。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因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借款给关联方,在按照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还应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同意。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同意,不得借款给关联方。
 
(二)国有全资企业对外借款
 
《企业国有资产法》虽未单列国有全资企业,但从国资监管的趋势看,基于国有全资企业纯国有的性质,我们认为国有全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程序,原则上应参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对外借款的规定,根据国有全资企业的章程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三)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对外借款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对外借款亦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重大投资或提供大额担保等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我们认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对外借款的,应参考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二、地方国有企业需重点关注地方性规定
 
 
就国有企业是否可对外借款,法律、行政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多地已就地方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制定了地方性规定。因此,地方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地方性国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本文现就地方性规定选列如下,以供读者了解地方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合规一般原则:
 
(一)成都市《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成府发〔2016〕28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成都市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自主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规定:“成都市市属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成都市市属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
 
 
(二)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不得借款给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下级政府或管委会国有企业除外);不得借款给无控制权的投资企业;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融资,也不得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垫付资金”。
 
(三)德州市《关于全面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的意见(试行)》德发 〔2017〕12号
 
 
对于德州市属企业,企业间拆借资金实行限额核准,报市国资办备案。具体限额标准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716号1栋B座(瑞鑫时代大厦)11层3号附02号
电话:028-87668266
邮箱:2270055422@qq.com
【友情链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