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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公司印章纠纷”的裁判规则汇总

2023-10-11 09:43:55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LGUWL-wG-HD_b1yzdUp95g    点击:
一、再审期间才提鉴定印章真伪的,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5135号

法院认为:
关于2014年7月14日《证明》的问题。2014年7月14日《证明》载明:“刘管朝与董明银2012年12月12日签订《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11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真实、有效,‘学府首座’5#楼建设及销售收益权归董明银。”证明上加盖了和居公司的印章,和居公司虽对《证明》持有异议,但在原审并未申请鉴定印章真伪,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而且,《证明》内容可以与《协议书》、《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相互印证,一、二审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并没有将该《证明》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和居公司该项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二、公司不能以印章未启用的内部规定否认印章效力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724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两张存单的样式与始兴工行存单的样式相同,存单正面的业务章是真实的“存单柜台业务专用章&”。虽然按照始兴工行内部规定该业务章应在1995年11月6日方能启用,但这仅是该行的内部规定,并未对外公示,因此不能对善意交易人产生约束力。存单正面的业务员周跃星的私章是真实的。尽管始兴工行并无复核员冯卫清此人且冯卫清的名章为李杰所私刻,但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银行明确地规定存单正面文义上要求同时具备业务员和复核员的私章。此外,依据银行惯例,存单背面无需加盖存单出具行的公章,公章加盖与否以及公章的真伪,并不影响存单的真实性。故本案中的两张存单在文义上是真实的存单。始兴工行关于两张存单因有瑕疵而不具法律效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使用伪造印章构成表见代理可归责于本人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724号

裁判要旨:

由于表见代理的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和风险的平衡,让被代理人承担其既无法控制又与其毫无关系的表见代理责任,是有悖公平原则的。所以代理权表象的产生,应与被代理人行为直接相关且在其风险控制能力范围内。本案中,陆永清持加盖了伪造印章的结算函向万州公司请求付款,并不在粤西勘察院的风险控制范围内,粤西勘察院也没有能力避免,因此其并没有足够的可归责性。另外,在代理权表象不足,万州公司可以采取远低于粤西勘察院预防成本的措施进行核实,进而避免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万州公司的不作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中陆永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因此万州公司支付给陆永清的工程款不能视为支付给粤西勘察院。一审法院判决万州公司支付工程款给粤西勘察院于理有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四、债务人伪造印章骗取他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不能免责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赣民一终字第140号

裁判要旨:

关于赤峰公司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本案是否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问题。赤峰公司上诉提出,梅阳金伪造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骗取其提供保证,其保证行为应认定无效。梅阳金涉嫌伪造印章刑事犯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本院认为,虽然赤峰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梅阳金涉嫌伪造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但是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是否伪造,尚待查实。退一步说,即使查实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确实系梅阳金伪造,梅阳金通过伪造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骗取赤峰公司为其向徐桂娥借款提供保证,但并无证据证明徐桂娥参与伪造公章、与梅阳金共同骗取赤峰公司提供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赤峰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并无上述法律规定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且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故赤峰公司上诉提出其系被梅阳金骗取而提供保证、保证行为无效,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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