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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家中遇害,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2020-06-12 09:27:07   来源:    点击:
  众所周知,

  物业公司对小区

  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但是,

  这种安全管理职责

  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哪些情形下,

  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感情纠纷激化

  2013年,

  经人介绍,

  中年离异的李梅与

  同为离异人士的张勇相识,

  此后不久,

  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关系持续了4年,

  直至2017年11月

  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

  李梅向张勇提出分手,

  张勇却不同意。

  放火酿成惨剧

  面对张勇的死缠烂打,

  李梅并未回心转意。

  为此,

  张勇多次威胁李梅:

  如果李梅执意分手,

  他就与李梅鱼死网破。

  李梅对此并未在意。

  恼羞成怒的张勇

  决定施以报复,

  悲惨的一幕发生了:

  11月末的一天,

  张勇带着汽油和斧头

  来到李梅家。

  进门后,

  直接将汽油泼洒在

  李梅身上和家中,

  点燃汽油。

  在熊熊大火中,

  李梅当场被烧身亡,

  家中焚毁严重。

  张勇随后拿出早已备好的斧头

  砍向自己头部,

  试图了结自己的生命,

  但自杀未遂。

  物业被判无责

  张勇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法院判决,

  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其后,

  李梅之子认为

  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

  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

  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对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居住的房屋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通常而言,物业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限于小区共有部分,如果业主所受损失与共有部分安保过错相关,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张勇作案时用黑色塑料口袋包裹油桶和斧头,且持有李梅给的小区门禁卡和房门钥匙,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拥有业主正常通行的外部特征,物业公司发现犯罪迹象较为困难,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安保工作不存在过错。

  此外,李梅死亡事件并非发生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是发生在室内,张勇用受害人给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作案,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在未接到业主求助信息之前,物业公司不具备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故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区环境,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生命及财产安全;广大业主也应注意防范潜在风险、保障自身安全,不可掉以轻心。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谢长江 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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