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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不作为将被追责

2017-06-29 13:48:10   来源:    点击: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解读以案释法制度规定

    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按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释法不作为追责情形。

  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河北衡水杀医案、山东非法疫苗案、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上海闵行交警被拖拽致死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加强释法普法,充分揭露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体现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决心和成效。

  规定的出台为检察官以案释法提供了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以案释法的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记者: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专门出台文件形成制度来推行检察官以案释法?

  缐杰:检察官以案释法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专门出台文件,将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化更加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从2015年7月试行规定出台近两年来的情况看,以案释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以案释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检察官以案释法意识不强、操作程序不够具体、工作机制不健全、各地工作发展不均衡等。

  为解决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规定明确,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普法工作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办案部门各尽其责、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规定在内容上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如何操作做出全面细化,就两种释法方式的概念、范围、对象、方式、内容,甚至备案归档做出明确要求,增强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此次规定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缐杰:规定进一步明确,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为依据,将以案释法类型区分为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明确以案释法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及时有效、协同配合、保守秘密的总体原则。

  规定新增了办案释法的概念,明确七类办案释法重点案件和八类办案释法对象以及依职责主动启动、依申请启动、依指令启动三种启动方式,列明在办案释法中应当重点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5项重点内容,对以案释法说明书制作列明了具体要求,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作出归纳和补充。

  创新检察官以案释法方式

  记者: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较检察官办案释法在释法方式上有什么不同?

  缐杰: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办案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更多地带有普法性质,其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在释法案件的选择上也有所差异。

  与办案释法相比,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更加突出释法方式的多样性。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规定明确了书面、口头及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根据其对象和工作特点,在方式上应当更加灵活、多样。

  在当前新媒体蓬勃发展、社会传播媒介呈现多元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将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更加主动地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检察官以案释法的方式方法。

  可以依托检察机关“两微一端”新媒体矩阵,推送有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参考。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媒体宣传、完善未成年人观护体系,结合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和新颖性。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新媒体手段丰富形式载体,畅通常态化沟通渠道,了解公众对于法治宣传教育的相关需求。在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后,在检察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各渠道设置问卷链接,关注释法效果和舆论动向等。

  设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

  记者:规定首次提出设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请谈一谈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建立的意义。

  缐杰:《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指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规定根据这一要求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为检察官以案释法提供资料和参考。

  从案例资源库案例的来源上,主要是各级检察院办理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包括能够阐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内涵,能够反映一段时期多发犯罪的特点和危害,能够对企业或者社会公众产生警示作用,能够促使人们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意识,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各种鲜活案例。

  检察官可以结合办案实践和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需要,从案例资源库中选择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法理,提炼警示教育意义,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更好地发挥以案释法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检察官结合办案进行释法普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案件相关人对案件办理提出的疑问关切,提高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办案与普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做好普法工作也是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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