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例展示当前位置:经典案例 > 案例展示

案情回顾:某大学大一新生涉嫌盗窃罪

2023-10-19 09:39:20   来源:    点击:
  蒲某在运动场打篮球时发现刘某将手机遗忘在篮球场凳子上,此时刘某已离开运动场。于是蒲某趁休息间隙将刘某的手机关机后放入草丛,并继续打球。打球还未结束,刘某返回运动场寻找无果后报警,警方调取监控,发现蒲某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以蒲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
 
\

   本所曹禹律师接受蒲某的家属委托后,会见蒲某了解到手机价值约为五千元左右,且为某大学大一新生。鉴于上述事实,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蒲某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而非盗窃行为,而侵占手机的价值尚未达到入罪标准。盗窃行为的行为模式是“打破他人占有,建立自己占有”,侵占行为的行为模式是“变占有为所有”。《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被害人刘某将自己的手机遗忘在凳子上,犯罪嫌疑人蒲某将其关机并放入草丛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七项规定:刑法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蒲某侵占的手机价值尚未达到一万元以上,不构成侵占罪。

   2.犯罪嫌疑人蒲某即使构成盗窃罪,但可能酌定不予起诉或者宣告缓刑。经检索,本案管辖检察院曾作出两例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根据这两份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显示,犯罪嫌疑人均系在校学生,盗窃手机价值分别为5000元和4000元,退赃退赔,且系初犯偶犯。因此,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蒲某系在校学生,盗窃手机价值5000元左右,亦属于初犯、偶犯,因而检察院也有可能对其不予起诉。

   此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11.10.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1)(2)(3)…..4)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5)…..6)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的。从该规定可知,在盗窃罪中,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或者犯罪嫌疑人属于在校学生且为初犯、偶犯的,如果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蒲某盗窃手机价值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同时,犯罪嫌疑人蒲某系某大学在校大一新生,系初犯、偶犯,且已经全部退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蒲某符合上述规定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可能宣告缓刑。

最后,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716号1栋B座(瑞鑫时代大厦)11层3号附02号
电话:028-87668266
邮箱:2270055422@qq.com
【友情链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