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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律师举证质证技巧

2017-01-12 14:04:25   来源:四川熙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点击:

对举证责任免除和转移情况的归纳:

类别

性质

效力

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一旦自认即产生法律效力,是“证据之五”;允许申请撤销;对方当事人免除举证责任。

推定本身不是证据,而是一种证据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推定规则得到的结论可以叫作准证据,即这种结论虽然不是一种证据,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对待和使用。

分担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再负举证责任;允许推定反驳。

司法认知在本质上属证据法的内容,属证据范畴。

自然规律和定理的司法认知无需举证,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官认知,有请求认知权;允许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提出反证、反驳、推翻;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清单,证据清单按照“组别、编号、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指向、页码”的格式制作;

在证据清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清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左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编号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

 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怎么办?

  A、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

    最好的防守就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院时应向法院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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