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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

2016-09-04 13:38:51   来源:    点击:
股权众筹,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投资相比,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募资”环节,所以又称其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一般股权众筹的流程是:创业者(筹资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创业项目投资人(公众)通过平台投资项目并获取股权投资人取得回报。天使汇、爱创业都是这类网站的典型代表。
   
 一、国内股权众筹案例分析
    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从2011年最早成立的天使汇至今,已经产生了大量的众筹平台如大家投、好投网、原始会、人人投、我爱创等。根据我国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股权众筹从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下面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对比分析:

对比项目 美微传媒 3W咖啡 大家投
运营模式 (凭证式)投资人购买会员卡,公司附赠相应的原始股份 (会籍式)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投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天使式)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往往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单次投资
最低额度
120元人民币 6万元人民币 项目融资额度2.5%,
一般最低2-3万元起
单个项目
投资人数量
多,超过1000人 中等,近200人 偏少,不超过40人
投资人
身份门槛
没有限制 小圈子 没有限制
投资人
投资动机
纯支持居多,小额门槛低,财务回报目的不明确 以进入行业圈子为目的,无投资财务回报目的 既有支持目的,也有获取财务回报目的
投资人
持股方式
协议代持 协议代持 投资人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有限合伙企业入股项目公司
投资人对
投资款监管
投资款一次性到账,无监管 投资款一次性到账,无监管 投资款分批到账,
第三方银行监管
投后管理 参与股东大会行使完整股东权利 参与股东大会行使完整股东权利 领投人参与董事会行使权利、跟投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内行使合伙人权利,不参与项目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
投资人
退出机制
公司溢价20%
回购
尚未明确退出机制,可开放会籍买卖 上市、并购、出售股权、管理层回购均可
适合项目
类型
新产品、创意
文化、传媒
会所、餐饮、美容等高额消费中高端服务场所 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企业
发展前景 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筹资过程当中被相关部门叫停 我国股权众筹软着陆的成功典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股权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互联网给诸多潜在的投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再加上对投资人几乎不设门槛,所有这种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称
 
二、投资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综合分析上述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对于投资人的利益保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信任度的建立
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投资人往往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模式或股份代持模式进行相应的风险规避。但在众筹平台上,投资人基本互相都不认识,有限合伙模式中起主导作用的是领投人,股份代持模式中代持人至关重要,数量众多的投资人如何建立对领投人或代持人的信任度很是关键。
(二)投资安全性
 
众筹平台一般会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投资人,这一承诺是建立在第三方银行托管或者“投付宝”类似产品基础上。但众筹平台一般都不会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投资人承诺时,对投资人是否返会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投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投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投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致使投资人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三)知情和监督权
在投后管理阶段,投资人作为股东,了解所投公司的运营状况是其基本权利。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有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
(四)股权的转让或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实践中投资人大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或股份代持模式,投资人如要转让或退出,就涉及到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和代持份额的转让,因此最好在投资前的有限合伙协议书或股份代持协议中作以明确约定。而对于具体的受让价格,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或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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