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笔者认为王某应该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先,李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李某所经手的施工工程尾款的债权,由王某收回享有,表明王某从李某经手的施工工程中获得收益,也就是说王某从案涉债务的产生中享受到了利益,债务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为案涉债务承担责任实属应当。
其次,李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李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仅在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百川公司没有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再次,王某没有从事其他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名下的房产一套从他人处受赠获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李某从事承包工程所得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综上,案涉债务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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