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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无竞买资格如何处理

2022-04-18 10:32:20   来源:    点击:
【案情】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淘宝网上对刘某所有的位于某镇的三层自建楼房进行拍卖。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竞买人需为该房产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成员。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拍卖期间仅有王某和杨某两人报名参加竞买。最终王某以43.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拍卖房屋。后经审查,王某非案涉房屋坐落地居委会户籍,不符合竞买的资格条件。具有案涉房屋坐落地居委会户籍的杨某同意以成交价43.65万元买受该房屋。

【评析】对于应否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以及对于杨某的买受请求应否准许,执行中出现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杨某的买受请求不予准许,并应启动再次拍卖程序;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并对杨某的买受请求予以准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该规定仅适用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情形,而在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并非买受人悔拍,而是因为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导致无法买受拍卖财产,故不能适用该规定不予退还无竞买资格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就本文所涉案例而言,拍卖公告中仅是载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本案买受人王某系按期支付拍卖价款,只是因其不具备竞买资格而无法支付,不属于拍卖公告告知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故法院应全额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在司法解释中对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的处理作如下细化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应分别情形,作出如下处理:(一)仅有一名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的,不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无提出撤销拍卖请求,人民法院均应撤销拍卖;(二)仅有两名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另一名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请求以成交价买受拍卖财产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撤销拍卖的,对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人的买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有三名以上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仅有一名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请求以成交价买受拍卖财产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申请撤销拍卖的,对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人的买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有两名以上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请求以成交价买受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撤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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