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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路出现故障 更换汽车并付赔偿

2021-06-15 10:06:38   来源:    点击:
2018年10月的一天,新疆乌鲁木齐市市民吴某驾驶其新买的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车辆突然报警提示:“无法获得完全的传动功率,请至售后服务检查。”

  该车是吴某于一个月前购买的新车,当日吴某本来是要去给该车挂牌落户,没想到半路上发生了这样的故障。吴某立刻与其购车的某4S店工作人员联系,将车拖回店里检查。

  4S店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该车发动机存在故障,于是更换了一台发动机,并通知吴某提车。但4S店无法提供更换发动机的合格证,吴某拒绝提车。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吴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4S店向其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车,并赔偿其缴纳的交强险、商业保险以及购车税等损失共计7万余元。

  庭审中,4S店称,吴某没有证据证明发动机出现故障是因为4S店出售的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有可能是驾驶人自己操作不当导致。且根据法律规定,发动机需要更换两次以上才能要求换一台新车,而吴某购车以后只更换过一次发动机,不符合换车条件。

  水磨沟法院一审判决4S店为吴某更换一台汽车,同时赔偿吴某相关损失1万余元。4S店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乌鲁木齐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吴某购车仅1个月就发生故障,4S店如果认为出现故障的原因不是其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则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而且4S店更换发动机亦未提供合格证,发动机属于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件,所以吴某要求更换一台新车的诉求合情合理。

  同时,对于吴某的其他损失,均系4S店的违约行为产生,所以也应得到赔偿。吴某支付的购车税,可以要求4S店开具退车发票和退车证明,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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