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晚上7时左右,在茌平区振兴街道某小区内,因电梯停电,杨某某走步梯上楼,在走到14楼时,因住户违规存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影响通行,杨某某一气之下将数个铁质花架、鞋架及纸箱等杂物从14楼平台窗口处扔出,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轿车砸坏。经鉴定,被砸轿车损坏价值为730元。事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谅解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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