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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儿子弑母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于风安获死缓

2016-09-02 10:23:06   来源:    点击:
11月26日,记者从内蒙古包头市检察院和法院获悉,2013年9月7日,发生在包头市友谊十九号街坊一起儿子杀死母亲后又连伤4路人的案件,当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风安作出一审宣判: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3年9月7日,于风安因家庭琐事与母亲张桂芬发生争执,用家中的炒锅将张桂芬打倒后,用菜刀对张桂芬的面部、胸腹部、右上肢、臀部、右小腿多次砍击,导致张桂芬当场死亡。

  随后,于风安将自己的手腕割伤后,持刀跑下了楼。在楼道口,于风安遇到了杨某,他持刀向杨某面部猛砍,并将杨某左手及左肩部砍伤。随后,在小区内马路上,于风安看到李某带着儿子和女儿经过,又朝李某一家人砍去,致使李某受伤,其4岁女儿的左眼失明。但于风安并未就此罢手,他又将下楼接孩子的刘某面部砍伤。于风安拿着刀顺着马路向北逃离过程中,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案发后,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于某犯罪时辨认能力下降、控制力减弱,属限定(部分)责任能力。2014年3月5日,于风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5月19日,此案一审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于风安表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换钱来赔偿损失。

  于风安在庭审现场说,他平时喜欢玩游戏,当时他的行为只是游戏中的情景再现,他和受害人也只是游戏中的“参与者”。当问及为何要砍伤小女孩时,于风安说:“我当时把小女孩当成了我侄女,因为我哥哥把我的房子卖了,所以我要砍她。”

  法院审理认为,于风安因家庭琐事与其母发生争执后,在辨人能力下降,控制力减弱的情况下,至其母当场死亡,而后又持刀下楼连续砍杀多人,滥杀无辜,最终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于风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但于风安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犯罪时辨认能力下降,控制力弱,属限定(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1月26日,此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于风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于风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药费等63234.92元;赔偿黄某104382.82元、赔偿刘某10154.1元。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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